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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外资公司条件
发布时间:2023-10-20        浏览次数:6        返回列表
注销外资公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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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管委员会

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电请,主管政府机关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政府机关批复日为清算开始日,

3、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第一次清算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10日内刊登,企业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5、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

6、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

7、清算委员会于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说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清算结束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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