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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公司正在转
发布时间:2023-10-27        浏览次数:10        返回列表
保险公估公司正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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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咱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保险公估公司,怎么变更保险公估公司

在保险经营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保险公司不可能配备门类齐全的所有专业人员,而且由保险公司自己评估和鉴定保险事故,


  所谓保险公估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独立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业务的机构和具有法定资格的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工作的专家。他们是协助保险理赔的独立第三人,接受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保险事故评估、鉴定服务。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成立:


  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可以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一般分别应当具有发起人、协议或章程、出资数额、名称和住 所、**管理人员及公估人员符合规定条件(例如学历为大学本科)或具有相应资格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程序:保险公估的程序:


  由于保险公估人的评估、鉴定结果关系到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问题,因此,我国《保险法》在第一百二十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1)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2)受聘进行评估和坚定的保险公估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专业机构,个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


  (3)保险险公估人应当依法公正的执行业务, 评估应有据, 符合程序,评估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 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公估人的评估和鉴定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即可以双方约定,但应遵守保险法和价格法、合同法和有关财产评估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条件和流程:保险公估牌照办理需求的条件与流程:



1.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经营范围


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风险管理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


(一)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1、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这一规定高于《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低限额的要求,但符合《公司法》的其他相应规定。因为《公司法》在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作出具体规定的同时,又规定需要高于《公司法》规定的*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对保险公司规定较高的注册资本,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有相当的资金支持其赔付能力,在出现保险事故时能够及时理赔,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2、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低限额必须为实缴的货币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注册  资本*低限额必须为实缴的货币资本这一种形式,目的是保证保险公司理赔的及时性和可靠性。需要说明的是,《保险法》仅要求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部分是实缴货币资本,而在*低限额以外,对保险公司有用的非货币出资,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也是可以的。


3、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2亿元。《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低限额的规定,是*基本的要求。如果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广,经营规模大,就需要对其规定更高的注册资本数额,以确保其偿付能力。为此,《保险法》授权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作出高于《保险法》关于*低限额的规定。

1,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应该提交

(1)《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全体合伙人作出的变更决议;

(3)新增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近3年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核心提示:保险公估公司正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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